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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东莞专精特新)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有关规定,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制定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发〔202312号)(下称《办法》),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专精特新”企业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增强经济韧性、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主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和政策措施。广东省、东莞市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东莞市以制造业当家,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制定7项17 条具体政策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并授牌滨海湾“专精特新”产业园为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落实“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坚持以制造业当家,建设高端制造业总部,推进滨海湾“专精特新”产业园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全面梳理学习了近年来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整理了其他地区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作为参考。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2023〕1 号)、《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一基地一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21〕43 号)、《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东科〔2020〕44 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适用对象、企业认定引进奖励、企业产业用房支持、企业成长奖励、产业园区绩效奖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财政贡献奖励、外资大项目投资奖励、人才配套补助、附则共 10 条组成,重点围绕支持产业园运营主体引进“专精特新”企业、保障“专精特新”企业产业用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等方面提出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东莞滨海湾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符合条件的有关团体和个人。
(二)支持内容。
1.企业认定引进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 300、50、20、5 万元奖励。对新区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引进市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150、50、20 万元/家奖励。
2.企业产业用房支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申请联合竞买拿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优先单独申请用地;新区选取合适地块,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开发主体承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分割销售。
3.企业成长奖。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3、5 亿元的,于达标次年分别给予20、50、100万元奖励。
4.产业园区绩效奖励。入驻新区范围内产业园区的“专精特新”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3、5 亿元的,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10、20、30 万元奖励。
5.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及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10至200万元奖励。
6.财政贡献奖励。根据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等级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相应的经济贡献考核优惠。从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度开始,连续 2 年按“专精特新”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区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再额外享受三年奖励。
7.外资大项目投资奖励。对外商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8.人才配套补助。结合“专精特新”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高管每人每月最高1200 元租房补助。“专精特新”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协调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入读民办中小学的,根据“专精特新”企业营收规模,给予一学年最高3 万元的员工子女入学补助。
(三)实施时间。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