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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印发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_广州专精特新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引进奖励。对通过企业评价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所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引进奖励】(一)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从广州市以外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本区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获得广州市园区培育奖励的运营主体,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聚集1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优先推荐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五条 【成长突破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该奖励的30%用于补贴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励保障高管骨干人才发挥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六条【创新赋能】(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或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为激励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申报南沙区人工智能云服务补贴资金。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此类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拍挂供应。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所考核的投资强度与税收贡献等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探索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拿地模式,拓展产业空间的创新举措。
第八条 【优化服务】(一)人才支持。一是人才入户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优先安排南沙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二是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南沙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用电支持。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入用电“优保”企业名单,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用电“A类”企业名单,优先缓解此类企业用电问题,鼓励企业赶工促产,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精准服务机制,由镇街实行特派专员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其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